(4)强制控制措施:事件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它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民航、检验检疫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 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转运移交。
(7)新闻宣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各新闻媒体应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开展宣传报道工作,有关部门应按相关规定为新闻报道提供条件。新闻媒体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道应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8)开展群防群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在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村(居)民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做好流动人口和外来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做好区域内患病居民的社会救济工作,安排好本行政区域内村(居)民生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医疗机构 , 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制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2.2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3)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性服药。
(4)督导检查: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全市或重点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5)发布信息与通报: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根据有关规定,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驻临部队、武警部队以及相邻市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事件发生地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相邻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信息;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通报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工作。
(6)开展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制订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培训工作。
(7)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的开展卫生知识宣教工作,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应激和危机干预工作。
(8)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概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2.3 医疗机构
(1)接诊、收治和转运患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诊疗常规进行诊断、治疗和采取隔离措施。
(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和医疗废物处理等工作,预防医院感染发生。
(4)对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放射事故和各类中毒等病人实行首诊医院和首诊医师负责制;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同时做好疫情报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6)开展科研与学术交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技术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4.2.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有关单位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各级疾病控制机构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的标本进行致病因子检测,并根据工作需要将标本分送省和国家应急处理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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