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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

  4.选矿技术落后,能源消耗高,生产规模小,资源回收率低,污染严重的独立选矿厂。

  5.采矿区深部及外围勘查开采主体不一致的,不符合矿区规划或不适宜单独设置采矿权的勘查项目。

  6.不在集中开采区、零星分布,矿山开采规模偏小、储量和服务年限明显不足的露天开采建材矿山。

  7.具备统筹部署整装勘查成矿地质条件的矿产资源勘查区,一个成矿区设置多个探矿权、布局明显不合理的勘查区。

  8.勘查投入达不到勘查实施方案的要求、“圈而不探”的勘查项目;重点勘查区内最低勘查投入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3倍的勘查项目,勘查项目非金属矿产登记5年以上,金属、能源矿产登记7年以上,未完成普查工作的。

  四、工作要求

  (一)科学编制方案,严格进行审查。各地在前期整合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山东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结合矿产资源潜力评价、矿产资源储量利用调查、矿业权实地核查等工作,按照本次整合的要求,认真梳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业权设置情况、上一轮整合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对前期已完成整合矿区、整合存在问题和应深化整合的矿区逐一登记造册,明确深化整合范围、整合对象、目标任务,以及2010年年底前必须完成的整合重点,编制矿产资源深化整合方案。

  各地要认真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整合方案进行审查,确保整合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各设区市矿产资源深化整合方案于2010年2月底前报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审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明确标准,择优选择整合主体。各地要根据实际,从资金、技术、管理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制订整合后的勘查开采主体标准,应明确矿山建设规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指标。勘查主体应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0万元,并具备与勘查项目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实力,承担勘查工作的实施单位,应具有乙级以上勘查资质,并应具备与勘查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整合后的开采主体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地测管理机构健全,资金、技术人员、设备与整合后开发规模相匹配,具有3年以上探采选经验,具有先进的采选能力,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在符合整合主体标准的前提下,应优先从整合矿区内产生整合主体。对矿区内参与整合的矿业企业均达不到整合主体标准,或者参与整合的矿业企业在规定整合期限内未达成整合协议的,当地政府可以优先选择符合产业政策和布局规划的下游优势企业作为整合主体;或者以招标方式规范引入优势企业,公开、公平、公正地确定整合主体;或者将矿区内矿业权依法收回,统一规划后按规定权限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重新向符合整合主体标准要求的企业出让矿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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