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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

  (三)积极探索,创新整合模式。本着“集中矿权、放开股权、主体平等、公开透明”的原则,积极探索多元投入,实施联合出资、整装勘查,勘查开发一体化,风险共担、成果共享、互利共赢的新模式。要以资源为基础,以规划为依据,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统筹考虑矿产资源及矿业企业生产要素,以及企业制度、技术、人才、资金等要素,合理确定整合模式。鼓励优势企业充分发挥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优势,采取兼并、重组、参股、入股等方式实施整合,资源配置进一步向优势企业集中,建筑石材矿山向集中开采区聚集。支持省内大型矿山企业与国有地勘单位合作勘查开发矿产资源,提升产业集中度,增强产业竞争力,打造“探采治一体化”矿业龙头企业。

  (四)完善制度,构建长效机制。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规划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快市、县(市、区)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不断完善矿业权管理制度,加强矿业权人资质条件管理,提高勘查开采准入条件,积极推进探矿权出让分区管理,建立探矿权退出机制,限期淘汰不具备矿产开发技术、资金、设备的矿山企业。积极推进矿业权有计划投放,实现矿业权合理投放和总量控制。大力推广卫星遥感监测和井下采掘自动监控等先进手段监督管理矿产勘查开发,实现科技治矿、科技管矿,建立现代科技管矿机制,不断提升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水平。2010年11月底前,各市要全面完成深化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任务;2010年底前,省政府对各市整合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2011年3月底前,迎接国家对我省的检查验收。2011年起,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转入常态化管理。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领导,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各级政府是资源整合工作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的领导,把资源整合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监察、财政、商务、环保、国资、工商、安监、煤炭、煤监等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108号文件切实做好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37号)等文件要求,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在矿业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经费保障等方面各司其职,形成合力,确保整合工作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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