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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稽查预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预告对象自查结束后,应当在规定的自查限期内向发起预告的稽查局报送《自查报告》。

  第十二条 各稽查局对预告对象的《自查报告》要登记签收台账,签收时按规定应当由预告对象经办人、税务人员共同签字。

  第十三条 市局稽查局发起的稽查预告,预告对象自查后,应当将《自查报告》报市局稽查局的执行部门,并办理自查应补缴的税款及滞纳金缴纳手续。

  各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稽查局发起的稽查预告,预告对象自查后,应当将《自查报告》报各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稽查局的执行部门,并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自查应补缴的税款及滞纳金缴纳手续。

  稽查局对预告对象自查入库的税款、滞纳金单独统计。

  第十四条 各稽查局的执行部门执行完毕或监督执行完毕后,预告自查的各类档案资料交审理部门单独存档。

  第十五条 对实行稽查预告公告的预告对象,自查结束后,由各稽查局结合预告对象自查情况、年度税收专项检查计划确定稽查对象。

  第十六条 各稽查局对预告对象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或《调取帐簿资料检查通知书》后,预告对象报送的《自查报告》涉及补税的,按规定不得作为自查处理。

  第十七条 对预告对象实施稽查时,检查事项所属期间、内容等原则上与限期自查所要求的一致,便于比对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止。

  附件:

  1、《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稽查预告通知书》(格式)

  2、《青岛市XX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稽查预告通知书》(格式)

  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稽查预告公告》(格式)

  4、《青岛市XX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稽查局稽查预告公告》(格式)

  5、《自查报告》(格式)

  二00九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1: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稽查预告通知书(格式)

  根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稽查预告暂行办法》和稽查工作计划,我局拟对你单位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地方税收缴纳情况进行税收检查。为倡导诚信纳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决定由你单位对上述期间的纳税情况先行自查。请你单位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自查完毕,并向我局执行处报送《自查报告》,同时办理自查应补缴的税款及滞纳金缴纳手续。

税务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青岛市××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稽查局
稽查预告通知书(格式)

  根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稽查预告暂行办法》和稽查工作计划,我局拟对你单位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地方税收缴纳情况进行税收检查。为倡导诚信纳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决定由你单位对上述期间的纳税情况先行自查。请你单位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自查完毕,并向我局执行部门报送《自查报告》,同时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自查应补缴的税款及滞纳金缴纳手续。

税务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稽查预告公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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