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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大病互助缴费标准的通知(2009)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大病互助缴费标准的通知
(岳政办函[2009]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为更好地完善大病互助医疗保险制度,确保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病互助费收支平衡,切实保障参保职工的医疗待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自2009年4月1日起将城镇职工大病互助费标准由原定的每人每年90元(含意外伤害3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20元(含意外伤害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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