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再注册条件
乡村医生进行再注册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并主动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再注册申请。
(一)乡村医生至少每2年接受1次培训,并考试合格;
(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每2年组织的乡村医生考核均合格;
(三)无
《条例》第
十四条所列不予注册的情形。
三、时间安排
(一)宣传阶段。各地要向广大乡村医生宣传此次再注册的目的、意义和程序,通知符合再注册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时间申请再注册。
(二)申请阶段。需要继续执业的乡村医生,应当按规定时间提出再注册申请,填写《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申请审批表》(附件1),并提交有关材料(详见附件2),同时上交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原件。
(三)审核发证阶段。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合格后,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打印《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及时颁发给乡村医生。旧证收回后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统一做好建档和旧证销毁工作。证书遗失或损毁的要提供相应有效证明文件。
(四)汇总上报阶段。2009年12月10日前,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汇总乡村医生再注册和换证情况,登陆“河南省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管理系统”打印《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情况汇总表》,加盖单位公章后报省辖市卫生局备案,省辖市卫生局汇总后上报省卫生厅,并同时上报乡村医生再注册情况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和换证工作,组织广大乡村医生认真学习
《条例》、《办法》、《河南省乡村医生考核实施细则》(豫卫农卫〔2009〕11号)等文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再注册和换证工作。
(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再注册和换证工作,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相关人员培训和监督检查。对违法办理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的行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按照
《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