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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以实地丈量、登记的面积为计算依据,全线总面积误差不超过已批复的施工图面积的 3%。误差为零的县、市,按征地补偿总额的 2%给予奖励;误差控制在1%以内的,奖励1.5%;误愁控制在2%以内的 ,奖励1%;误差控制在3%以内的,按误差比率与奖励比率之和不超过3%的原则,酌情奖励。

  (三)地类确定:以土地现状为基础,以土地利用现状图、实地勘测的结果及相关政策为依据。

  第五条 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水田、旱土、专业菜地、专业渔池执行湘政办发[2005]47号文件规定,其他地类执行市政发[2002]17号文件规定。

  根据湘政办函[2008]159号文件关于高速公路征地年产值取中值确定的规定,一般耕地及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征地年产值的16倍,基本农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征地年产值的25倍,基本农田面积按耕地面积的87.63%确定。

  第六条 根据湘政办发[2005]47号文件规定,以邵阳市区征地年产值为标准,邵东、武冈、洞口、绥宁县调整系数为0.9;邵阳县、新邵、新宁、隆回、城步调整系数为0.85。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以邵阳市区调整系数为1,其它各县市区不高于0.9。

  第七条 退耕还林土地按林地补偿标准补偿。具体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使用国有农用地的补偿,参照征收集体土地相应地类的补偿标准。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划拨土地按土地成本补偿,出让土地进行地价评估后按评估价格补偿。其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参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土地征收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征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10号令)进行公告、登记。

  征地拆迁机构应按照《征地暂行程序》(湘政办发[2005]51号)的规定,做好土地征收及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十条 高速公路征地公告发布后,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 高速公路建设施工确需临时用地的,按照《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40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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