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辽政发〔2009〕3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证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疗费用负担,按照国务院的总体部署,省政府决定在部分县(市)区进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改革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原则。立足于保障群众基本需求,减轻群众基本用药负担,实现基层医疗卫生的公平可及,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
2.坚持基层医疗卫生公益性原则。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放在首位,扩大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降低基本药物价格,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3.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相结合原则。强化政府责任,实行全省统一领导,地方分级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多方共同参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4.坚持从省情出发,统筹兼顾,注重体制机制创新原则。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人事、分配、药物、保障制度综合改革,充分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确保基本药物制度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
(三)改革目标。2010年2月底以前,在试点地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逐步建立起公益性的管理体制和新的运行机制,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得到增强,医务人员素质得到提高,人民群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实现全面健康协调发展。
二、试点范围
按照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要求,先期在沈阳、大连、鞍山、盘锦4市所辖的全部县(市)区实行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试点县(市)13个,试点区21个,分别占全省县(市)、区的30%和38%。上述县(市)区的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其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及其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为试点单位。
三、主要任务
(一)推进管理体制改革。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防保单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具有公益性的事业单位,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归属所在县(市)区卫生部门管理。政府在每个行政村扶持1所标准化卫生室。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对行政标准化村卫生室的设置、业务、药械、财务实行一体化管理。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于辖区内的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
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结合服务人口及当地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情况,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合理核定所需的人员编制,由编制部门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防保单位人员的编制,以所在地农业户籍人口数量为基数,按一定比例核定;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编制,以服务人口数量为基数,按一定比例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的人员编制,作为其聘用人员的依据。
(二)推进人事制度改革。
乡镇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由县级卫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公开选拔、择优聘任,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任期一般为3年。实行卫生技术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按照人事部门核准的设岗方案,所有人员实行竞聘上岗、全员聘用、合同管理。未聘人员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
(三)推进分配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