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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单位关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

  (四)构建多元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鼓励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通过整合、引资、并购等方式做大做强,鼓励各级政府、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民间资本投资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支持北湖、资兴、桂阳、临武、永兴、宜章等县市区和市本级参股湖南农业担保有限公司,有效对接,抓紧申报,切实缓解我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担保融资难的问题。

  (五)完善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各县市区财政要严格按照省财政有关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年度新增10%以上部分给予适当风险补偿,同时积极争取中、省信用担保风险补偿资金,专项用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和奖励。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安排专项资金,完善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机制。担保机构享受国家规定的免征3年营业税优惠政策期满后,2年内上缴的营业税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地方财政予以返还。督促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加强财务管理,及时足额提取风险准备金。

  二、进一步加大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支持力度

  (一)积极落实支持中小企业的信贷政策。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发放当地贷款,其中60%以上应投向中小企业和“三农”企业。

  (二)市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强与各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合作。根据财政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担保机构担保责任金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5倍,最高不超过10倍。银行要发挥信贷风险控制优势,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企业信用评级和风险评估等技术支持,共同加强担保贷款的贷后管理。在出现风险时,加大对第一还款来源的追索力度,降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

  (三)改进抵押登记。土地、房产抵押登记实行分类办理。凡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抵押权人进行地价评估或由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评估并经抵押权人认可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土地抵押合同,再进行登记;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地价评估,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并批准抵押、核定出让金数额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土地抵押合同,再进行登记。房产属国有资产的,按程序先由具有房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评估后,再办理抵押登记。房产属民营和私人资产的,可不进行中介评估,由银行(信用社)与登记部门协调,确定价值,直接抵押登记;或由银行(信用社)与贷款单位签订价值协议,由银行(信用社)出具由法人亲笔签名、加盖单位公章的负责函给登记部门,再办理抵押登记。国土、房产抵押登记所做评估时效均为1年。抵押登记申请人先到房产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的,由房产部门通知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申请人先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通知房产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也可统一到一个大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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