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不执行上级机关的行政决定、命令和行政复议决定的;
(六)对上级机关部署的行政执法检查拒不组织实施的;
(七)未按规定建立和实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的;
(八)未按规定备案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
(九)未按规定上报行政执法情况统计分析报告或者虚报、瞒报有关统计数字的;
(十)擅自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或者擅自变更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权限范围的;
(十一)未按规定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及相关配套制度的;
(十二)拒绝受理举报投诉案件或者对举报投诉案件查处不力的;
(十三)不执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意见和裁决决定的;
(十四)未按规定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的财政预算管理制度的;
(十五)规定行政处罚指标的;
(十六)未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及组织评议考核、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
(十七)妨碍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调查工作的;
(十八)拒绝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的;
(十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暂扣、收缴其行政执法证件,并建议其所在部门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的处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无效或者私印、伪造、变造行政执法证件的;
(二)未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的;
(三)非法收费或者截留、坐支、私分罚没财物的;
(四)擅自使用罚没物品或者由于管理不善致使罚没物品严重受损或者灭失的;
(五)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滥用职权的;
(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七)对举报人、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应当自暂扣行政执法证件之日起3日内通知行政执法人员所在单位和行政执法证件颁发机关。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可以根据情况收缴或者提请行政执法证件颁发机关收缴行政执法证件。
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行政执法人员在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期间,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被收缴行政执法证件的,应当调离行政执法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