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
1.着力解决规范办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坚持严格规范学校节假日、作息时间的同时,着力解决中小学课程开设不全、考试次数过多、文体活动偏少、作业量过大、统一征订教辅资料等突出问题。中小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课程方案和省定课程计划组织教学,坚决纠正随意加深课程难度、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赶超教学进度和提前结束课程的现象。严格考试管理,严格规范考试科目与次数,严禁不必要的统考统练,严禁随意组织参加各种统考、联考和竞赛、考级,不得随意提升考试难度、增加考试次数。在严格规范公办中小学办学行为的同时,强化对高考补习学校及民办学校的监管,到2012年完成公办高考补习学校撤销计划。研究制定管理办法,着力减轻学生课外学习负担,加大对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力度。在职教师不得从事各种有偿补习活动,不得动员组织学生接受有偿补习。明确学校责任,把禁止在职教师有偿补习纳入教师考核、绩效工资和学校聘用合同管理。加强指导,引导学生科学规划节假日、双休日的学习与生活。
2.切实加大教育执法力度。加强教育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教育行政执法监督机制,逐步实现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制度化、法制化。完善素质教育督导责任区制度,加强对辖区规范办学情况的随机督导,建立全方位、经常化的督查机制。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每年要在辖区主流媒体公布随机督导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将其作为年度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作为衡量巩固提高和推进基础教育现代化的重要指标,作为表彰奖励、行风评议的重要依据。
3.实施教育行政问责制度。对违规学校,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撤销先进称号、取消评优资格、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并追究学校负责人的责任。对出现多次严重违规办学行为的县(市、区),撤销或建议撤销其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已经颁发的各种教育荣誉称号;已经被评估认定为山东省教育工作示范县(市、区)的,按照程序给予警告,直至撤销其称号;同时,追究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的责任,直至追究当地党政负责人的责任。
对违规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坚决予以取缔;对从事各种有偿补习活动或者动员、组织学生接受有偿补习的在职教师,在年度考核中定为不合格等次,情节严重者予以解聘;对出现较多在职教师参与有偿补习的学校,严肃追究学校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