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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加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设计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二、属国家高速公路网的项目,其初步设计预审查、初步设计文件上报、施工图设计审批、设计变更等工作,要严格按《意见》要求执行;地方高速公路项目要遵照《意见》的精神,结合我省《关于规范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黔交建设〔2009〕24号)比照国高项目执行。
  三、各项目业主及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勘察设计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勘察设计的深度和质量。
  (一)业主单位要加强对勘察设计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大纲审查,并进一步制订勘察设计指导书,明确业主单位对工程勘察设计的要求,与招标文件一起,作为对勘察设计工作的监管及验收依据;要依靠设计咨询、地勘监理单位,着重加强对地质勘探、路线方案比较、大型桥隧方案比较的监控,确保勘察设计深度,防止因工作深度不够,造成后期方案变动,或遗漏有价值的比选方案。方案比较必须是同深度的比较,不得为推荐方案人为贬低其它比较方案或配以明显无比较价值的方案作为陪衬;要依据工可确定的规模和技术标准,控制好初步设计的规模和工程造价。
  (二)勘察设计过程中的阶段性审查、外业验收工作由项目法人组织。重大审查、验收应邀请厅相关部门或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质监站”)、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省造价站”)参加,相关会议纪要报厅。
  (三)初步设计由厅审批的,咨询单位原则上同时作为代厅审查单位,工程造价部分同时由省造价站审查。
  (四)初步设计文件的上报由项目法人负责,各市(州、地)交通局管辖项目由交通局审查后转报。文件上报时,上报公文和设计文件的第一册(总说明书)、工可批复文件(复印件)递交至厅。上报文中应对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性质、勘察设计招标、路线控制点、技术标准、工程规模、主要工程数量、概算等)进行简明的说明,由交通局审查后转报的项目还应有交通局的审查意见。完整的设计文件及有关材料由项目法人单位直接报代厅审查单位和省造价站。
  (五)厅对初步设计的审批按下列程序进行:
  1.形式审查和政策性审查。重点审查设计文件编制是否符合部颁文件编制办法的要求,上报的工程规模、技术指标、路线起迄点及主要控制点、工程造价是否符合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意见。审查时限自代厅审查单位收到文件后3个工作日。若形式审查和政策性审查不符合要求,则及时反馈补正要求(材料补正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限内)。
  2.文件审查。通过形式审查和政策性审查后,由代厅审查单位和省造价站对设计文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与设计单位直接沟通,需要进一步完善或补正相关资料的,及时告知项目业主单位。时限一般为10~20个工作日(材料补正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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