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民间手工艺项目,打造民间艺术品牌。大力发展杨柳青年画、泥人张、风筝魏、于庆成泥塑、芦台张根雕、版画、皮画、苇画、农民画、麦秸画、剪纸、刻字、面塑、皮影雕刻、彩陶等传统艺术,整合民俗传统艺术资源,扩大产业规模,开拓国内外市场。培养农村文化经纪人,建设以民俗工艺品展示、收藏、交易为主的民间艺术产业园区。建设天津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举办民间工艺品博览会和拍卖会、民俗文化博览会等活动,扩大天津民俗文化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办好民间花会、庙会等传统活动,带动旅游和商贸发展。开发保护高跷、竿会、竹马、宝辇、鹤翎会、罗汉会、龙灯会等民间花会,加强对评剧、京东大鼓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弘扬。建设工业观光园、生态旅游特色村、都市农业观光园和潮白河、运河旅游观光带等项目,开发山区旅游资源,发展山区地质、动植物科考探险活动。建设高水平旅游度假中心,提升农家院设施和文化档次,发展休闲商务旅游,带动相关产业发展。
八、政策措施
(一)设立天津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组建天津市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挥国有资本在文化产业发展中的导向作用。
(二)建立天津市文化产业项目推介交易平台。以文化产品和文化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类文化产权为交易对象,搭建专业化市场交易中介平台和专业性电子商务服务平台,促进文化产业与金融资本的有效对接。
(三)研究制定《关于鼓励和支持区县发展文化产业的实施意见》,加大对区县文化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制定《天津市关于鼓励和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落实扶持政策,建立原创动漫作品推广机制;制定《天津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评选命名管理办法》,组织评选命名活动,鼓励我市文化产业园区争创国家级产业示范基地。
(四)依据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出口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建一〔2006〕4号)规定,认真落实企业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享受的优惠政策。
(五)积极吸收社会资本和外资进入政策允许的文化产业领域,参与国有文化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放宽民营资本的准入机制,降低民营资本准入门槛,减少审批环节,鼓励民营资本参与文化产业发展与振兴,成为市场主体。加大对民营文化企业的扶持力度,制定促进民营文化企业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采用免税、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民营文化企业发展,激发社会投资文化产业活力。加强对民营文化企业产品和项目的宣传推介。
(六)鼓励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创办文化产业园,参与文化产业发展建设,实现文化产业与制造业、商贸旅游服务业相对接,不断拓展上下游的产业链,促进文化产品生产的规模化、集约化,推进第二、三产业共同发展。
(七)鼓励我市文化企业走出去,进行跨地区、跨行业联合或重组,尽快壮大企业规模,提高集约化经营水平。
(八)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文化企业面向资本市场融资,培育文化领域战略投资者,实现低成本扩张,进一步做大做强。促进金融机构参与文化产业发展建设,解决文化产业发展的资金需求。
(九)市人力资源部门进一步完善我市文化人才评估和奖励制度。
(十)完善文化产业统计制度,建立与国家有关考核体系相衔接、具有天津特点的文化产业统计指标体系。
九、保障条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要建立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形成市与区县两级联动的推进机制。建立相关的考核、评价和责任制度,各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协调指导作用,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确保本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国有文化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三)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大力推进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的改革,重塑文化市场主体,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提高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鼓励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进一步推进人事、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三项制度改革,建立竞争、激励和约束机制。大力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加强综合执法,提高工作效率和执法水平。
(四)培养文化产业创新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加强高等院校文化产业人才培养,设置相关专业,形成优势学科。整合专业教育、职业教育和社会教育资源,建立天津文化创意实训基地等文化人才培养基地,形成不同层次的培养体系。继续实施天津市宣传文化"五个一批"人才工程、"131"创新型人才工程、青年文艺人才工程。加大培训力度,培养一批熟悉市场经济规律,懂经营、善管理的人才。建立健全人才引进和激励机制,完善竞争和分配机制,吸引优秀人才进入文化产业领域。
(五)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研究制定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办法,鼓励知识产权评价机构发展,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信用保证机制,支持和鼓励利用知识产权保护实现企业自律和行业自律。严厉打击各种盗版侵权行为,保障文化产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