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由国务院核准。
城镇供水: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设区市调水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县(市)调水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项目所在设区市、县(市、设区市城市规划区外的独立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重要海湾的桥梁、隧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项目所在设区市、县(市、设区市城市规划区外的独立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垃圾发电: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镇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由项目所在设区市、县(市、设区市城市规划区外的独立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房地产: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除普通商品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含经济适用住房),由项目所在设区市、县(市、设区市城市规划区外的独立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由项目所在设区市、县(市、设区市城市规划区外的独立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社会事业
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旅游: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上述限额以下的项目和省重点风景名胜区、省自然保护区、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的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体育:F1赛车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娱乐:大型主题公园由国务院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设区市、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