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切实加强项目管理。各项目牵头部门和责任单位要建立中央新增投资项目投资台账、进度计划等档案管理制度。严格遵循有关建设程序和资金拨付程序,参照《湖南省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落实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代建制的相关规定。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政府采购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财务审计制、报账提款制等规范性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
五、落实优惠政策,加大配套资金筹措力度。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审批手续中需缴纳的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规费,政策和法律规定减免的,按减免规定执行,有关手续按《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潭政发〔2007〕3号)办理;没有减免政策的项目建设单位所缴纳的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规费,在缴款后10天内,根据项目性质不同、优惠幅度不同的方法,由市财政部门安排资金支持项目建设。
(一)属于市财政提供配套资金的新增中央投资项目,按该项目所缴规费的市级部分的100%拨付给项目建设单位,所拨款项作为市财政对该项目的配套资金。
(二)属于建设单位自筹配套资金的新增中央的公益性投资项目,按该项目所缴规费的市级部分的50%拨付给项目建设单位,所拨款项作为市财政对该项目的支持性投入。
(三)为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提供服务的单位,要按照“能免则免,能减则减,能缓则缓”的要求,在服务性收费方面给予优惠,全力支持项目建设。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大项目建设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投入力度,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和各类专项切块资金,确保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民生工程等中央新增投资项目地方配套资金足额及时到位。加大银行信贷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对新增中央投资项目提供配套资金,对当年新增的银行贷款,优先投入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加大融资平台建设力度,以“三清”为基础,以资产经营公司、投融资债务管理中心为运作平台,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投入;以市经建投资公司、城建投资公司为平台,引导项目单位积极参与,积极创新BT、BOT等投融资建设模式。加大项目资金自筹力度,适当降低投资门槛,放宽投资限制,积极引进社会资本参与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最大限度地发挥中央新增投资的拉动效应。要统筹考虑合理工期内分年的投资来源,保持后续投资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