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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价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价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潭政发〔200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扩大价费公示成果,提高价费政策的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全面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7号)和《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农价费公示工作的通知》(湘价费〔2008〕166号)要求,决定全面实施价费公示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价费公示制度的重要性。全面实施价费公示,既是加强收费和价格监管,制止乱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的有效形式,又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一项有力措施,也是政府和各部门政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转变机关作风、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价费执收单位要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价费公示工作的重要性。要通过实行价费公示制度,达到监督价费执收单位严格执行价费政策,缴费单位和群众自觉履行缴费义务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标,促进价费管理透明、执收行为规范、企业和群众负担合理。
  二、明确价费公示的范围和内容。价费公示的范围是市、县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价格执收部门与单位,包括有执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价格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价费公示的内容是本部门本单位按合法的价费审批权限批准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价格,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对象及范围、收费的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许可证或服务价格登记证编号、价格监督举报电话等。同时要将国家和省规定的涉及农民和下岗再就业的主要价费优惠政策一并进行公示。
  物价部门作为价费栏(牌、屏、表)的监制单位,要加强对价费公示单位公示内容的审查,确保公示内容准确全面、表述规范。各地要结合价费公示工作,组织对现有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价格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公示的项目和标准要与收费许可证或服务价格登记证上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相一致,严禁趁公示之机将各种越权收费、超标准和超范围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
  三、公示的形式。价费公示采取在缴费场所方便缴费者阅读的地方设立公示栏(牌)、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和价目表等形式。实行集中联合缴费的地方,物价部门要与同级政府的政务公开部门协商,原则上要采取电子显示屏、价目表(牌、屏)等两种以上的形式进行公示。各单位的价费公示栏(牌、屏、表)内容要齐全、栏目要统一,要固定设置,遇有收费或价格项目标准调整或栏(牌、屏、表)损坏,要及时进行更新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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