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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有关工资待遇问题的解答意见》的通知


  (四)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受到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在留用察看期内降低三级薪级工资。留用察看期满分配正式工作的,岗位工资按重新聘用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以重新聘用的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的薪级为基础,再按降低三级薪级后的工资标准执行。其中,技术工人按降低两个技术等级(职务)重新确定其技术等级(原技术等级在高级工及以下的,按初级工确定)。

  (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警告处分期间,如年度考核合格,不影响其正常晋升薪级工资。

  四、其他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停发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后的工资待遇,从受行政处分的次月起按本文有关处理办法执行。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不适用降级、降职、撤职处分。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不适用降级处分;专业技术人员不适用降级、降职处分。

  (四)经组织复查(复核)改变原行政处分决定的,根据复查(复核)情况确定其工资待遇。

  1.原行政处分决定被撤销的,恢复其工资待遇。其因受行政处分被减发或停发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予以补发;工作人员处分期间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受开除处分的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

  2.被减轻或加重行政处分的,其工资待遇按本意见的有关处理办法重新确定,并从行政处分变更的次月起执行。其中,被减轻行政处分的,其被减发或停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予以补发。

  (五)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时,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未作出结论而暂缓套改工资的人员,在结论后根据其结论情况分别按下列办法确定工资:

  1.未受到行政处分、党纪处分或行政刑事处罚的,以本人受立案或停职审查时的职务,按照川人发〔2006〕46号、川人发〔2006〕47号、川人办发〔2006〕360号文件规定套改工资,套改增加的工资从2006年7月1日起补发。

  2.对受到行政记大过及以下处分或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的,以本人受立案或停职审查时的职务,按照川人发〔2006〕46号、川人发〔2006〕47号、川人办发〔2006〕360号文件规定确定工资并从受处分的次月起执行。对作出结论时职务发生变化的,再按照《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职务(岗位)变动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川人发〔2007〕29号)文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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