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制订初步方案。企业改革工作机构会同企业在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和可行性分析的基础上,制订改革(改制)初步方案,初步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改革(改制)企业的基本情况;
2、目的以及必要性、可行性;
3、改革(改制)的基本思路和具体形式;
4、企业债权债务的落实;
5、职工的安置方式及改革(改制)成本预算;
6、改革(改制)后企业的发展规划;
7、需要提请讨论的相关问题等。
(四)审定初步方案。改革(改制)初步方案由企业改革工作机构报市国有集体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企改办,设在市国资委)审定。市企改办对改革(改制)初步方案进行审查核定,审查核定的主要内容为:企业改革的基本思路、具体形式、职工的安置方式以及企业提请讨论的相关问题等。
(五)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企业经批准实施改革(改制)后,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等。
1、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企业改革涉及企业组织形式重大变化、国有资本整体或部分退出、吸收民营资本增资扩股、企业原负责人不再继续担任企业负责人等情形的,必须在企业改革启动后对法定代表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由市企改办选择确定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关或其他审计机构),企业改革工作机构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结果要报市企改办审核。
2、清产核资。企业改革(改制)工作确定后,应按照《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进行清产核资。企业或企业改革工作机构要向市国资委提出清产核资立项申请,市国资委同意批复后,企业改革工作机构、企业负责组织实施清产核资工作。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清产核资结果产生后,经公示程序,企业改革工作机构将清产核资结果及附件报市国资委,由市国资委进行认定,对资金核实结果进行批复,企业依据批复进行账务处理。
3、财务审计。在企业改革(改制)启动后,应由改革(改制)方案审批机关选择确定有相应资质的审计机构,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开展财务审计,其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必须由审计机构逐笔逐项审核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审计报告一并提交作为改革(改制)方案依据。
财务审计和离任审计工作应由两家审计机构分别承担,分别出具审计报告。不得聘请改制前两年内在企业财务审计中有违法、违规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