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资产评估。由改革(改制)方案审批机关选择确定资产评估机构,对企业拟纳入改革(改制)范围的资产进行评估,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原则上也必须纳入评估范围。资产评估各当事方对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等作出相应承诺,并经公示程序后,将资产评估结果报市国资委核准(备案)。
曾参与该企业上一次资产评估的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聘请;同一中介机构不能既开展财务审计,又进行资产评估。
(七)资产评估结果审核。改革(改制)方案审批机关对资产评估有关事项及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对于重要企业评估项目、具有较大规模的资产评估项目等重大资产评估项目,应组织专家评审。对于符合评估核准(备案)条件的,对资产评估报告予以核准(备案)。
(八)改革成本审核。企业改革工作机构对企业改革成本进行测算,由改革(改制)方案审批机关审核确认。
(九)法律意见书。企业改制应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由改革(改制)方案审批机关的法律顾问或该机关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拟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且职工(包括管理层)不持有本企业股权的,可由改革(改制)方案审批机关授权该企业法律顾问出具。
(十)方案制订。企业在完成清产核资、财务审计、改革成本审核等环节后,在市企改办的指导下,企业改革工作机构对经市企改办审核的改革(改制)初步方案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制订正式企业改革(改制)方案。对方案中涉及到市国资委、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等部门的内容,要与相关部门进行充分沟通,同时应充分听取企业工会、企业职工的意见。
企业改革(改制)方案经市企改办及涉及到的市国资委、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等部门审核同意后,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向市企改办申报改革(改制)方案。申报方案时,应提交以下改革(改制)方案方案和有关附件。
企业改革(改制)方案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改革(改制)企业基本情况;
2、改革(改制)的目的以及必要性;
3、改革(改制)的具体形式;
4、企业股权变动方案;
5、企业的债权债务落实情况;
6、职工安置方案(含离退休人员及费用管理方案);
7、改革(改制)的操作程序和时间安排;
8、改革(改制)后企业的资产、业务、法人治理结构、股权设置和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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