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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市直企业改革(改制)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

  9、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企业改革(改制)方案的附件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改革(改制)的有关决议文件;
  2、职工安置方案;
  3、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
  4、企业纳入改革(改制)资产的范围说明,并对有无账外资产要作出保证;
  5、改革(改制)方案中涉及金融债务重组的,需提交债权金融机构的书面意见;
  6、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审议,并形成的书面决议文件;
  7、需要政府社会公共管理部门批准的事项;
  8、法律意见书、改革(改制)财务审计报告、评估报告;
  9、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十一)方案审批。有主管部门的企业改革(改制)方案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企改办审批;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改革工作机构直接将改革方案报市企改办审批。
  1、对于改革(改制)方案中涉及到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改革(改制)方案中涉及的国有股权变动转让方案应先由市企改办初审后报市政府批准。
  2、改革(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须预先报经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审核同意后报市企改办协调审批;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3、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或者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4、企业改革(改制)方案经批准后,如发生重大变化的(如调整产权转让比例、变更合作方、改变转让价格等),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十二)资产处置审批。企业改革需要处置资产的,应按照审批权限,由企业或企业改革工作机构上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再由主管部门报市国资委审批,或由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上报市政府审批。
  (十三)资产处置定价管理。转让国有产权的底价,或者以存量国有资产吸收非国有投资者投资时国有产权的折股价格,主要依据市国资委核准(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同时要考虑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职工安置、引进先进技术等因素。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价格在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基础上,参考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表现合理定价。
  (十四)产权转让。企业改革涉及国有、集体产权转让的,应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宜春市市本级国有产权转让实施细则》(宜府办发〔2008〕56号)等规定,由市国资委负责监管,进入产权交易机构交易,竞价转让。具体转让方式,可采取拍卖、招投标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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