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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厅地方病防治办公室关于对我省重点人群投服碘油丸注意事项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地方病防治办公室关于对我省重点人群投服碘油丸注意事项的通知
(甘卫地函〔2009〕10号)


各市(州)卫生局(地病办),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卫生部制定的《在碘缺乏病高危地区采取应急补碘措施的实施意见(试行)》(卫办疾控发〔2008〕71号)和我省碘缺乏病实际情况,现将我省投服碘油丸补碘注意事项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补碘对象
  口服碘油丸应同时具备以下二个条件:
  (一)新婚育龄妇女、有生育指标妇女、妊娠3个月以内孕妇和哺乳期妇女(对于妊娠3个月以上的孕妇及有口服碘油丸禁忌症的妇女,宜采取食用加碘盐方式补碘)。
  (二)尿碘≤100ug/L,本人自愿补碘者。
  二、补碘制剂
  补碘制剂为口服碘化油胶丸(以下简称碘油丸)。补碘剂量和剂次为每人每年口服碘油丸2次,间隔6个月,每次服用200mg。
  三、口服碘油丸的注意事项
  (一)餐后服用,空腹者不得服用。
  (二)服用碘油丸应在持有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指导、监督下进行。
  (三)严禁使用过期碘油丸,一旦发现碘油浑浊、变色(由黄色变为棕色)或出现异味,严禁使用。
  (四)在发放碘油丸的现场,一旦发生副反应,要立即封存剩余的碘油丸,以备查验。
  (五)严禁在学校、幼儿园等人群集中场合集体投服碘油丸。
  (六)碘油丸的发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服用碘油丸禁忌症
  (一)正患有重感冒、发烧、胃肠炎者禁服。
  (二)既往患有严重心、肝、肺、肾疾病的患者禁服。
  (三)有药物过敏史、碘过敏史者(包括直系亲属和本人)禁服。
  (四)45岁以上的妇女或患有结节性甲状腺肿、甲亢及其他不适宜服用碘剂的甲状腺疾病患者,不宜投服碘油丸。
  (五)已实施过节育手术不再生育者禁服。
  五、组织实施
  (一)各市、州卫生局(地病办)作为本地区补碘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投服对象的摸底调查、现场实施及相关资料的登记、汇总等工作,承担健康教育、人员培训和尿碘样本检测,同时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投服碘油丸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确保补碘工作的实施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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