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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做好甘肃省第二轮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做好甘肃省第二轮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的通知
(甘艾办发〔2009〕13号)


酒泉市、天水市、武威市、陇南市、定西市、庆阳市、兰州市、平凉市、临夏州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04年,我省敦煌市、凉州区、秦州区、清水县、岷县和广河县被确定为全国第一轮第二批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5年来,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积极落实国家防治艾滋病政策,探索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工作模式,积累了大量的防治工作经验,实现了预期目标,切实为我省艾滋病防治工作起到了示范带动作用。
  2009年3月20日,卫生部启动了第二轮全国示范区工作,我省敦煌市被确定为中央重点建设示范区(以下简称重点示范区),甘谷县、凉州区、广河县、礼县、陇西县、崆峒区、西峰区被确定为中央与省共建示范区(以下简称共建示范区),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红古区、秦州区、麦积区自动转为国际合作项目示范区。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启动第二轮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9]3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加强我省第二轮示范区工作的管理,确保示范区落实各项工作任务,保障示范区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立和完善示范区管理工作机制
  根据通知要求,我省将在原有示范区工作管理机制的基础上重新设立省级示范区管理办公室。
  示范区所在的市(州)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须设立协调督导员,负责协调市(州)有关部门支持示范区工作,并对辖区内的示范区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向省级管理办公室报告示范区工作开展情况。
  示范区所在政府要成立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对本地艾滋病防治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和任务,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同时作为示范区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整合当地艾滋病防治资源,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艾滋病综合防治五年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各示范区所在地疾控机构必须建立独立的艾滋病防治科室,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各地要将建立和完善示范区管理工作机制作为示范区开展的第一项工作,抓紧按照要求落实,为今后示范区工作的开展打好基础。请相关市(州)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督促、收集并核实各自所辖示范区管理工作机制的信息,认真填写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管理工作机制建设信息表(见附件2),于2009年5月11日前上报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二、制订艾滋病综合防治五年规划和2009年度工作计划
  根据通知要求,各示范区应按照《第二轮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指导方案》(见附件1),结合本地实际,制订艾滋病综合防治五年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当地示范区艾滋病综合防治五年规划应于2009年5月31日前上报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按自然年度(即每年从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09年计划可从3月20日至12月31日)制定,经费应包含本地所有艾滋病防治经费(包括各级政府防治经费、国际合作项目经费和社会募集经费等)。重点示范区的年度工作计划经省级示范区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全国示范区管理办公室批准执行。共建示范区年度工作计划经省级示范区管理办公室批准执行,并报全国示范区管理办公室备案。国际合作项目示范区工作计划暂不要求。重点示范区和共建示范区分别于2009年5月6日和5月17日前上报2009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示范区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表样式见附件3)。自2010年起,重点示范区年度工作计划应于当年1月15日前上报,共建示范区工作计划应于1月31日前上报。
  三、做好示范区工作信息的沟通和交流
  根据通知要求,各示范区工作办公室应按照规定及时向省示范区管理办公室上报各种工作报表(需上报的工作报表另行下发),同时,及时搜集、总结、上报信息和典型事例。省示范区管理办公室将汇总各示范区信息和典型事例,并择优向国家示范区管理办公室上报。各示范区上报的信息材料数量和采用数量将作为考评示范区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四、切实做好防治经费的落实和管理使用工作
  今年,中央转移支付为所有重点示范区和共建示范区下拨了20万元工作经费,省级也给各示范区配套了15万元工作经费,经费全部留在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提款报账的形式管理。同时,根据通知要求,请各示范区所在地政府落实不少于10万元的配套经费,以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各示范区工作经费设立专账,专款专用,根据工作计划,按照国家财政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防止挪用和浪费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此外,各示范区当地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须在全省第二轮示范区项目启动会后召开当地项目启动会。第一轮示范区所在市(州)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总结和推广第一轮示范区的工作经验,并将结果上报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1.《第二轮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指导方案》
  2.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管理工作机制建设信息表
  3.年度示范区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表

  联系电话:0931-8271502,8273378
  传真电话:0931-8273378
  联 系 人:杨明宇 余爱玲
  电子邮箱:gsaids@126.com
  通讯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230号
  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防制科
  邮 编:730000

二00九年五月四日

  附件1
第二轮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指导方案

  为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和《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推广第一轮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工作经验,进一步发挥示范区的重要作用,推动全国艾滋病防治工作深入开展,卫生部决定启动第二轮示范区工作(包括中央重点建设示范区、中央与省(区、市)共建示范区和国际合作项目示范区),工作周期5年(2009-2013年)。为了指导示范区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落实政策、综合防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
  探索模式、解决难点;推广经验、做好示范。
  二、工作目标
  (一)总目标。
  率先落实国家各项艾滋病性病防治政策措施,探索解决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减少新发艾滋病病毒感染、控制性病发病率,降低艾滋病病死率、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生存质量,减轻艾滋病和性病的危害。
  (二)具体目标。
  1.艾滋病相关知识知晓率农村居民达85%以上,城市居民达90%以上,校内青少年达95%以上,校外青少年达80%以上,流动人口达80%以上,各类高危人群达90%以上。
  2.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门诊服药人员年艾滋病新发感染率小于1%。参加针具交换吸毒人群共针率减少到3%以下。暗娼、男男性接触者、吸毒人群最近一次性行为安全套使用率达到85%以上。
  3.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分娩婴儿艾滋病病毒感染率控制在5%以下。
  4.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配偶间年传播率控制在1%以下。
  5.接受抗病毒治疗12个月后存活并坚持治疗的艾滋病病人达85%以上。艾滋病病人的全死因病死率控制在3/100人年以下。
  6.梅毒年报告感染增长率控制在10%以下。
  7.艾滋病致孤学龄儿童95%以上接受免费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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