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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泉州市瓶装液化气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九)交通部门负责查处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的行为。

  (十)城市行政执法部门结合自身职责,配合各相关部门查处经营单位和个人违反《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十一)各级组织要重视、支持、配合燃气和瓶装液化气专项整治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领导,结合当地实地部署落实专项整治工作。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居委会和公安派出所要积极配合各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燃气的行动,发现行政区域内的无证无照经营燃气活动或为无证无照经营燃气提供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要及时提前举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燃气行为,行政管理部门一经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予以核实,经核实后依法查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单位和举报人保密,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奖励。

  (十二)燃气生产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 按照“谁经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实施液化石油气瓶监管和充装、送气、监测、维修等服务,并对钢瓶的安全性能负责,对气瓶的质量和重量负责。

  2. 严格规范充装行为,不给无证经营者提供经营性气源。

  3. 规范管理并建立健全各项登记制度,送气工应按要求统一培训、考核合格,统一着装,佩戴胸牌,持证上岗。

  4. 对每个空瓶进行抽残处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5. 加强对送气工的管理。发现送气工有短斤少两、掺假掺杂和乱收费行为的,要严肃处理。

  6. 提高法制观念,做到依法经营,诚信经营,文明规范服务,并加强自身的内部管理,不断提高员工的素质及服务意识,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优质安全、质量可靠的气源和服务。

  五、工作步骤

  本次瓶装液化气市场专项整治共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阶段(5月上旬至5月中旬)

  各县(市、区)整规办牵头,燃气行业主管部门为主,工商部门配合,协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居委会和公安派出所等,对辖区内的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摸底排查,并将摸底情况于5月18日前上报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同时召开燃气经营企业座谈会,进行普法教育和安全教育,开展自查自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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