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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四、探索建立教师交流机制,促进义务教育师资均衡配置
  (十一)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师资校际交流工作。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组织县(市、区)域内教师在城镇学校和农村学校、中心小学和完小(教学点)、优质学校和薄弱学校之间合理流动。原则上在同一所学校工作满一定年限的教师都要进行交流,具体年限可根据县(市、区)义务教育学校师资实际状况制定,每年交流人数要达到应交流人数的10%以上;在同一所学校任职满6年的校长也要进行交流,在同一所学校任职年限最长不得超过9年;非义务教育阶段校长任职交流参照执行。
  加强对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师资校际交流工作的管理。根据“先行试点、分步推进”的原则,2009年在长泰县先行义务教育师资校际交流试点,2010年在芗城、龙文、华安、南靖四个县(区)推开,2011年全市各县(市、区)全面铺开。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政策引导、因地制宜、城乡互动、稳步推进”的原则,制订具体的教师校际交流的实施意见。校际交流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均衡”的基本原则,综合考虑骨干教师分布、同一所学校工作满一定年限教师的数量和年龄、区域乡镇之间地域距离等条件,既要使义务教育学校之间的师资力量基本均衡,又要考虑不要造成学校教师生活、工作上的不便和困难。要规范教师校际交流的程序和办法,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教师校际交流实施意见,会同人事、编制部门共同研究,报市教育、人事、编制部门审核,经县级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根据教师校际交流实施意见,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提出安排流动教师的具体方案,报人事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示。教师校际交流实施意见也要向社会公开,保障广大教师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广大教师参与校际交流工作。市教育、人事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教师校际交流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教师校际交流工作平稳推进、落到实处。
  (十二)完善“以县为主”的教师管理体制。根据《义务教育法》关于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教师管理体制。县(市、区)域内公办学校教职工人事关系收归县管,以推动义务教育教师资源均衡配置。县级人事行政部门对县(市、区)域内公办学校教职工人事管理实施宏观管理、指导和监督。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师资源配置,主管教师工作,依法履行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考聘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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