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制度。企业要经常性地开展事故隐患排查,规范单位、车间、班组等层级事故隐患排查的次数、规模、内容等。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落实专项经费和专门人员,按时完成整改。对经安全监管等部门确认为市级较大以上事故隐患的要按规定停产整改。
(十四)大力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企业要根据自身实际开展安全文化建设,通过组建文艺团队和宣传小组、创办刊物和板报、举办安全技术竞赛和评比、悬挂标语和警示用语、安全活动月和消防宣传日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企业安全文化理念。要把提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发展意识和培育高素质的从业人员作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重要任务,把推行科学规范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作为安全文化建设的重要目标,把分厂、车间作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重要阵地。对被评为市级以上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将在企业安全等级评定、风险抵押金等方面予以倾斜。
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诚信体系建设
(十五)切实做好对企业的指导服务和安全管理工作。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把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为一项极其重要的任务抓紧抓好,要强化服务意识,寓指导服务于监管之中,指导和帮助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危险程度、岗位要求、工艺流程、作业环境等不同情况,制定和有效落实工作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要大力支持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建设、技术支撑平台建设,扶持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业寻求安全咨询服务拓展渠道。要加大对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和安全科技、装备新成果的宣传力度,组织有关专家到企业集中进行“安全会诊”和开展咨询服务,组织文艺工作者到企业巡回演出,组织专业教师到企业登门培训服务,做到送法到企业、送政策到企业、送科技到企业、送文化到企业。要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安全生产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为企业由安全生产走向文明生产创造有利条件。
(十六)切实做好安全发展规划。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消防局等部门要切实做好安全发展规划,控制高危行业数量、规模,除工业园区外城区不再批准新建含有重大危险源、危险程度大的建设项目。要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对于高危行业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对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出制。
(十七)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诚信体系。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诚信体系,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各类事故率、安全投入情况、职业卫生状况等方面进行评价,划分等级。对评级等级为优的企业,在科技资金、隐患整改资金、项目设立、贴息贷款、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有力扶持。对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年度内连续发生多起一般事故的企业实施约谈、警示、挂牌等制度,各有关部门、单位在新建项目审批、名优产品推介、财政专项资金等方面延缓、停止办理或不予办理,建议银行在贷款方面从严控制,同时取消评先资格。
(十八)健全安全生产社会监督体系。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监督作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事故多发、事故规模较大或影响恶劣的事故单位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曝光,对依法关闭的企业予以公告;要通过聘请群众监督员、设立公开举报电话等形式,鼓励社会各界举报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