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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仿制销售和穿着佩戴保安服装标志的通告》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公安局保安服务督察办法》的通知
(2002年10月25日 深公(治)发〔2002〕46号)

  为加强我市公安机关对全市保安服务行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根据《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制定了《深圳市公安局保安服务督察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公安局保安服务督察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以下简称保安服务督察),促进各类保安服务组织及保安从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和《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保安服务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公安局是全市保安服务的主管部门,对全市保安服务组织和保安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履行以下督察职责:

  (一)监督保安服务组织和保安从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二)受理投诉,对违反《条例》和《细则》的行为进行调查;

  (三)指导全市保安服务业制定并执行保安服务行业规范。

  深圳市公安局设立保安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保安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前款督察工作。

  第三条 保安服务督察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保安服务督察工作由保安办公室现职人民警察负责执行。

  执行保安服务督察工作任务的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二)具有三年以上警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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