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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仿制销售和穿着佩戴保安服装标志的通告》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第十一条 保安服务组织和保安从业人员不服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计算机信息系统公共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凡接入国际互联网联网的计算机用户必须向公安机关备案,提供计算机网络服务的单位有义务协助用户办理备案登记。现发现我市部分接入国际互联网联网的计算机用户没有依法履行备案义务,妨碍了我市计算机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及正常网络安全秩序。为加强接入国际互联网联网的计算机用户备案管理,保障我市计算机公共安全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03年6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我局将组织对全市接入国际互联网联网的计算机用户备案及网络安全管理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工作的重点是接入国际互联网联网的计算机单位用户和提供计算机网络服务的单位为用户协助办理备案登记,及各单位用户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的情况。

  二、凡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网站以及通过拨号、ADSL、GPRS、CDMA、CDPD及专线等方式各类联网方式接入国际互联网的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含驻深机构,以下简称单位用户)在2003年5月31日前应当向提供接入服务的网络经营服务机构查询备案情况,也可以直接向我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分局(以下简称公安网监分局)查询。如果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请督促提供接入互联网服务的网络经营服务机构协助办理备案事宜,也可以直接向市公安网监分局办理备案。详情请登陆深圳市公安局警务公开网(www.szga.gov.cn)或浏览深圳市计算机公共网络安全协会网站(www.szcert.org)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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