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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五)发起人、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

  (六)参照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起草的章程草案。

  第十三条 发起人应当自收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的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向民政部门提出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的申请;逾期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的,应当取得业务主管单位重新签署的同意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的文件。

  第十四条 民政部门受理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的申请后,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起人及其业务主管单位;不予批准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筹备机构应当自民政部门批准筹备之日起设立,并在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本团体章程,选举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在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出席时召开,其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会员或者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筹备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民政部门应当作出撤销批准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的决定。

  筹备机构接到民政部门的撤销批准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决定后,应当立即停止筹备活动。

  停止筹备活动后,应当及时清退筹集的资金和其他款物。无法清退的,上缴民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完成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工作后,筹备机构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办理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手续:

  (一)成立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成立社会团体的文件;

  (三)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

  (四)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组成人员名单和会员名单;

  (五)省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民政部门接到筹备机构提交的材料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放《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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