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对外劳务合作(外派劳务)经营资格证书》和《对外劳务合作(境外就业)经营资格证书》原件。
二、返还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事宜
1、根据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财政部令《
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二00一年第7号)文件规定,符合返还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条件的企业,从第四年开始返还,每年返还10%,最高返还金额不得超过核定备用金额的50%。今年是返还备用金的第六年,请符合返还条件的经营公司在我委办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年审时,携带足额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原进帐单的复印件,我委将按原汇入渠道20天内通过银行汇回备用金返还款。若因公司机构变动,需要变更汇回单位名称、银行帐号和开户行等事项的,公司需要出具原单位的确认函(法人签字并盖公章),待我委审核无误后,再汇回备用金返还款。
2、按照国家财务制度的要求,各经营公司在收到返还款后必须交来《企业资金往来专用发票》,请各公司在收到退款时将发票带来,以便于我委财务管理工作的需要。
三、资格证书年审地点和联系电话
年审地点: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东城区朝内大街190号)一楼办公大厅5号窗口
办理年审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 - 11:30,
下午13:30-17:00
办公大厅咨询电话:85163144 李晨辉、褚海英
外经处咨询电话:85163167 崔春玲
附件: 《北京市处理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联系方式备案表》
二0一0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北京市处理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联系方式备案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 |
工作小组组长姓名
| | 职务
| |
联系电话
| | 手机
| | 传真
| |
负责应急处理专门部门名称
| |
部门负责人姓名
| | 职务
| |
联系电话
| | 手机
| | 传真
| |
E-MAIL
| |
备注(注明本企业是否已制定外派劳人员安全管理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