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导和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协助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做好上市公司的规范发展工作,指导、协调发行债券等相关融资工作。
(六)协助和支持中央驻粤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对金融机构及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负责地方政府与各类金融机构及其驻穗机构的联系,牵头建立健全金融机构与政府的沟通协调机制,承担为驻穗金融机构提供相关服务的责任。
(七)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处置、化解市属金融机构金融风险;协助和支持中央驻粤金融监管机构防范、处置、化解金融机构的风险;建立金融风险预警体系,组织协调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参与建设金融信用体系;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八)负责区域金融合作及深化穗港澳台金融合作的工作,开展国际金融交流与合作。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金融办设5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办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宣传、信访、安全、保密、财务、资产管理、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纪检、监察、党群、计划生育和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与规划处。
指导市属金融机构改革与创新,指导、协调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和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区、金融功能区等建设工作;起草地方性金融法规、规章草案和金融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广州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研究分析地方金融形势、金融运行情况,起草重要文稿;编制广州金融白皮书;建立金融风险预警体系,组织协调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负责地方政府与各类金融机构及其驻穗机构的联系,承担配合协调和信息交流工作,协调解决金融业发展中应由地方解决的矛盾和问题;办理有关建议提案、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工作;开展金融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穗港澳台、广佛肇等区域金融合作;引进国内外金融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
(三)银行处。
培育、发展银行信贷市场;承担对地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管理和服务的责任;组织推进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服务体系建设;参与金融信用体系建设,指导规范信用评级机构等融资中介机构有关工作;配合银行业监管部门做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支持推动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穗的发展,做好有关协调服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和打击欺诈、挪用、逃废金融债务等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