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粤府[2010]2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0年1月22日十一届48次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10年1月22日十一届48次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一、第十一届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省人民政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高效政府。
三、省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坚持以人为本,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和绩效管理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
六、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省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省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省政府进行外事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