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商标权属无争议;
(四)商标所有人在实际使用中的商标标识必须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准的商标文字、图形或组合及使用商品的范围相一致;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眉山市行业同类同档商品中质量优良、稳定、售后服务良好,具有较高市场声誉;
(六)商标所指商品的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领先;
(七)申请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和保护措施;
(八)申请入近3年无故意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商标权利人按属地管理原则,自愿向商标注册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市属企业可直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并提供下列文件材料:
(一)经法定机关签章的身份证明或登记证件复印件;
(二)《商标注册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眉山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书》;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产量、质量、销售额、纳税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及在眉山市行业同类同档中的排位情况;
(五)该商标广告发布与宣传,参与公益活动等方面的情况;
(六)该商标在国内外注册、使用、管理和自我保护情况。
第八条 行业协会应当如实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有关行业排名的证明文件;尚未组建行业协会的,可由行业主管行政部门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第九条 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商标注册人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说明理由并退回有关材料;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市属企业可直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报。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受理且符合条件的商标应当在市级媒体上进行初审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十条 初审公示结束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没有提出异议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查核实。审核中有必要征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意见的,应当征求意见,或委托有关组织进行社会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