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力管理工作的意见

  八、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维护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一)电力设施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安全(公安、安监)部门、电力企业和广大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市、县(区)电力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区的管理,加强境内各类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及时查处和打击各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

  (二)搞好电力设施规划和建设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城市规划和改、扩建前期工作中,要做好有关规划的衔接,协调处理好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互相影响的问题。

  各有关电力企业和电力用户在新建、改建或扩建各类重要电力设施前,应将规划报送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后实施。

  城乡公用工程、邮电、通讯和其他在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施工对电力设施有影响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协调处理,就有关迁移、必要的防护措施和补偿等问题达成协议后方可进行施工。涉及重大问题,须报经同级政府协调处理。

  (三)电力设施保护以企业为主体。各电力企业要配合当地电力管理部门逐步完善各类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明确保护要求,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划分保护区范围,设立明显的保护区标志,一次性处理好通道内有关赔偿问题。各电力企业要加强内保建设,开展经常性的电力设施保护巡查,及时处置通道内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隐患。发现问题及时向当地电力管理部门报告,重大问题同时报告当地安监、公安等部门。

  (四)加强电力通道的巡查维护。电力企业和有自主产权企业要加强对电力通道的巡查。电力通道受法律保护,电力企业在电力通道保护区内作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和阻挠。

  (五)加强宣传,充分发挥社会的监督作用。电力管理部门和电力企业要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工作。电力设施保护要充分发挥和依靠广大群众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电力企业可设立专项资金,对保护电力设施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一次性物质奖励。

  (六)严厉打击破坏电力设施及盗窃电能行为。各级电力管理、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各类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的查处,对破坏电力设施、盗窃电能、危及供用电和公共安全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和严厉打击。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