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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2009)

  9、第四章标题“财务”改为“财政金融”。
  10、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自治县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根据市场经济的特点和自治县的实际,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计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自治县的经济建设事业”、增加一款:“自治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由省单列”。
  11、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自治县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统一规划,对可以由自治县开发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增加一款:“自治县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除上缴国家和省部分外,其余全额留在自治县,专项用于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
  12、增加一条为二十五条:“自治县内由国家批准建设的基础建设项目,需要自治县承担配套资金的,按国家规定执行;省在自治县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自治县安排配套资金的,根据不同情况享受减少或者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自治县积极搞好水利、交通、通信、能源、环保、市政等基础设施建设自治县资源开发项目享受上级国家机关投资、金融、税收等方面的扶持和照顾。自治县享受省人民政府在职权范围内比照西部大开发给予的有关扶持政策”。
  13、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自治县自治机关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林业方针、切实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自治县自治机关按照森林法,积极搞好林业建设,对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以以出售、转让、承包等形式进行流转,促进生态和产业建设,确保森林资源的健康发展”;“自治县为国家的生态平衡、环境保护做出贡献的,向上级国家机关或有关部门申请给予合理的利益补偿”、“自治县自治机关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发展林业生产。自治县征收的育林基金,除按规定上缴部分外,用于自治县培育森林和发展林业”、“自治县林业计划、财务由省单列”。
  14、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自治县自治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参业用地,按照省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全省参业用地规划和年度计划控制生产规模,严格按规定程序报批参业用地,提高参业用地利用率,认真执行林参间作、参后还林制度”
  15、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自治县自治机关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合理调整农业和农村产业结构,发展现代特色农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自治县坚持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努力创新农村经济发展模式。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逐步发展规模经济”;“自治县自治机建立健全农村社会服务体系,为农民提供专项服务和系列化服务。鼓励和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自治县自治机关贯彻执行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严格保护基本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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