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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2009)

  16、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自治县立足本地资源发展地方民族工业,积极发展中小企业、个体和民营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引进资金、技术、设备和人才,并在信息传递、经营管理、横向联合上给予服务。依照国家规定,享受上级有关部门在税收、信贷、物资和技术上给予的照顾和扶持”。
  17、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自治县根据经济发展需要,自主地管理和调整自治县所属企业、事业单位”;“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尊重自治县自治机关的自治权,遵守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接受自治县自治机关的监督”。
  18、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自治县依法科学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提高水资源的综合效益”;“自治县的水电事业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经济组织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开发水利资源,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19、增加一条为第三十二条:“自治县重视安全生产,加强安全教育、管理、监督、加强职业培训,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
  20、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自治县自治机关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加强城乡建设的规划、管理和保护,提高城乡建设水平。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基本建设时,必须符合城乡规划要求”。
  21、第三十八改为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增加“依法处罚和”、“谁破坏谁补偿”字样;并增加两款:“自治县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在安排环境保护、污染防治、改善生态等项目及资金方面的优先照顾。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排污费由自治县征收,除上缴国家和省分成部分,其余全额留在自治县用于污染防治”。
  22、第三十九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自治县自治机关积极开发旅游资源,实行统一规划,依法保护古迹和旅游景区,逐步完善服务设施,发展具有边疆特点、民族风格和区域特色的旅游业”。
  23、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自治县实行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方式的商品流通体制”;“自治县的商品流通企业,在投资、金融、税收等方面享受国家和省的民族贸易优惠政策”;“自治县自治机关重视和加强城乡集市建设和管理”。
  24、第四十二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自治县自治机关努力发展外向型经济,鼓励和扶持出口商品基地建设和出口商品生产。依照国家规定,积极开展对外经济贸易、边境贸易和边民互市贸易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积极赋予各类企业进出口经营权。享受上级国家机关规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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