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自治县自治机关教育各族人民重视教育、尊重教师、关心学生,对先进教师和优秀学生给予表彰、奖励”。
37、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县自治机关积极进行教育改革,办好各类学校,巩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成果。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重视特殊教育”;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改为此条第二款。
38、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朝鲜、汉两种语言文字分班授课的民族联合学校”修改为“民族联合学校,为朝鲜族学生单独编班,用朝鲜族语言文字授课”。
39、增加一条为第五十五条:“自治县自治机关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力量捐资助学或者出资办学,保护其合法权益。自治县自治机关鼓励台湾同胞、海外侨胞,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捐资助学或者合作办学”。
40、第五十八条改为第五十六条第一、第二款,修改为:“自治县自治机关重视师资队伍建设,师范院校毕业生由教育部门确认教师资格后,报请有关部门审批聘任。”、“自治县可根据县情,在省里统一核定的教职工编制限额内,对朝鲜族学校的师资依据实际需要,采取特殊灵活的政策及时补充”;第五十九条改为第三款。
41、第六十条改为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修改为第二款:“自治县做好农业科学普及和示范推广工作,不断提高农村科学技术水平”;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第三款:“自治县注重各类优秀人才引进工作”,第二款改为第四款。
42、第六十二条改为第五十八条,增加一款:“自治县重视档案事业和地方史志工作”。
43、第六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九,增加一款:“自治县自治机关加强文化场所和设施建设,依法管理文化市场”。
44、第六十六条改为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自治县自治机关加强妇幼、老年保健工作,逐步改善医疗卫生条件”;增加一款为第三款:“自治县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45、第六十八条改为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县自治机关积极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有效地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增加一款:“自治县建立少数民族人口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朝鲜族公民依法享受少数民族生育政策”。
46、增加一条为第六十九条:“自治县自治机关对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和经济、文化建设做出贡献的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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