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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意见


  (十三)控制药品销售环节差价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政府指导价药品,实行“低价药品高差率、高价药品低差率、差率上限控制”的差别差率政策,并逐步降低差率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十四)改革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销售加成政策。按照“医药分开”的要求,改革医疗机构补偿机制,逐步降低直至取消医疗卫生机构销售药品加成。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减少的收入,通过增加财政补助、提高医疗服务价格和设立“药事服务费”项目等措施进行必要补偿。

  (十五)进一步完善廉价药政策。廉价药品实行“确定目录、统一销价、放宽差率、自行采购”的政策,促进廉价药的生产和使用。结合基本药物制度的贯彻实施,继续完善廉价药政策。根据临床疗效分析和市场价格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廉价药目录。

  (十六)规范药品市场交易价格行为。药品生产经营者应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制定购销价格,加强行业自律,公开价格信息,提高价格形成的透明度,禁止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价格歧视、低价倾销及其他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危害医药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逐步完善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价格形成方式,按照“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合理确定采购交易价格。

  三、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

  (十七)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管理方式。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的特需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并报同级价格、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各种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价格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

  (十八)医疗服务价格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负责制定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定价原则、定价方法、分级管理目录及新项目审批,核定省管目录内医疗服务价格标准,指导和协调各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

  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省定分级管理要求,负责制定和调整市级管理的医疗服务价格,开展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申报初审工作。

  (十九)基本医疗服务价格要体现公益性质。基本医疗服务价格要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兼顾群众和基本医疗保障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制定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所依据的合理成本,按照扣除财政补助、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和医疗器械(耗材)差价收益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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