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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审批服务再提速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审批服务再提速的实施意见 
(津政发〔2010〕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和创新管理方式,营造最优投资发展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审批服务再提速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
  (一)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取消和调整审批事项。按照国务院要求,认真做好我市审批事项的取消和调整工作。凡是国务院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我市一律予以取消和调整。(市审批办、市法制办、市监察局牵头组织,市各审批部门落实)
  (二)结合我市实际深入清理和减少审批事项。本着依法合规、实事求是的原则,深入清理行政审批事项,能减少的减少,能合并的合并,能改为备案管理的改为备案管理。对于行政许可事项,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可以合并实施的进行合并调整;对于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清理,均应有所减少;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行政备案事项一律取消。(市审批办、市法制办、市监察局牵头组织,市各审批部门落实)
  二、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
  (三)减少审批环节。各审批部门要切实改变部门内部对一件事情多头审批、多层次审批、多环节审批的状况,认真按照现场审批授权,强化落实在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以下称"中心")实行"一审一核、现场审批"的规定,各部门的现场审批落实率要达到95%以上。(市审批办、市监察局牵头组织,市各审批部门落实)
  (四)简化手续。各部门的所有审批事项都要进一步减少申请材料,本着能减则减、能并则并的原则,对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属于事后监管内容而变为前置材料的,向一个部门重复提交的审批申请材料,要坚决予以取消。行政审批主体部门各类审批事项的申请要件总量原则上减少30%。对申请人需要出具中介机构或第三方提供的材料,凡无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均予以取消。除涉密事项外,对依法设定的申请材料都要向社会公布。严禁在向社会公布的申请材料外擅自增加索要申请材料。(市审批办牵头组织,市各审批部门落实)
  三、进一步缩短审批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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