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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加强政府参事工作的意见

  (一)参事由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有代表性、有较大的社会影响、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强的参政咨询能力的各方面专家学者担任。个别符合参事条件、熟悉统战工作的中共党员也可以遴选为参事。要注意聘任少数民族和宗教界爱国人士以及从港、澳、台和国外回来定居的社会知名人士。
  (二)参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道德高尚,具有着眼大局的意识和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
  2.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和专业素养,有较强的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熟悉某个领域,学术造诣较深的学科带头人或有重大科研、学术成果。
  3.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有教授级职称或副局级以上行政职务。热心参事事业,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意愿。
  (三)参事的首聘年龄一般为60岁左右,但不得低于55周岁,不得高于65周岁。参事任职的最高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严格履行参事聘任程序
  (一)方案报批。根据工作需要和所确定的参事编制职数,参事室提出聘任市政府参事的工作方案,征求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的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民主推荐。按照批准的工作方案,参事室提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和组织各委(办、局)、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在津的中央单位、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等广泛推荐符合条件的人选。
  由被推荐人选的所在单位填写推荐书,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遴选考察。参事室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按照参事聘任条件及有关规定拟定候聘人选,并进行考察。副局级以上候聘人选考察可以从简。考察内容包括思想政治素质及现实政治表现、政策理论水平、参政咨询的实际能力、工作实绩和专长、家庭主要成员和社会关系等。
  (四)市人民政府审批。以参事室的名义,并附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意见,将拟聘人选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五)颁发聘任书。批准后,以市长名义颁发聘书。
  五、做好参事的续聘与解聘工作
  (一)参事任期与一届政府任期一致,任期不超过5年。任期届满,由下一届政府决定是否继续聘任,未续聘的到期自然离任。
  (二)续聘参事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本人在聘任期间能较好地履行参事职责,参政咨询能力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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