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大气环境整治第七阶段(灰霾天气专项整治)实施方案(2010-2012)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0〕7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大气环境整治第七阶段(灰霾天气专项整治)实施方案(2010-2012)》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杭州市大气环境整治第七阶段(灰霾天气
专项整治)实施方案(2010-2012)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有效防控大气灰霾现象,共建共享“生活品质之城”,在巩固前六个阶段治理成果的基础上,市政府决定开展灰霾天气专项整治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杭州市大气环境质量概况
2009年,杭州市区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已达327天,占总天数的89.6%,比2008年上升7.1个百分点。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PM10)等指标年均浓度呈逐年下降趋势,其中二氧化硫年均浓度从2008年的0.052mg/立方米下降到2009年的0.04mg/立方米,下降了23.1%;二氧化氮年均浓度从2008年的0.053mg/立方米下降到2009年的0.052mg/立方米,下降2%,两项指标均已稳定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规定的二级标准。PM10浓度从2008年的0.110 mg/立方米下降到2009年度的0.095 mg/立方米,下降13.6%,历年来首次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规定的二级标准。但杭州市区整个大气环境质量仍不尽如人意,主城区灰霾问题依然突出,2008年的灰霾天数为158天,2009年的灰霾天数为160天。颗粒物仍然是杭州市区大气环境中的首要污染物,尤其是颗粒物中的细粒子污染严重,2006年市区可入肺颗粒物(PM2.5)年均值为77.46ug/立方米,超过美国环境保护署(EPA)规定的年平均标准(15 ug/立方米)的4.2倍。
据分析,我市大气环境污染物中,来自燃料燃烧(含天然气、重油、煤炭燃烧)、机动车尾气排放的一次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有机物等),以及汽油储、运、销过程中挥发的、化工及用漆行业逸散的挥发性有机物,在大气中经过光化学反应,转化成二次污染物(臭氧、硫酸盐、硝酸盐、二次有机气溶胶等),造成细粒子污染加重,引发大气能见度降低,是产生灰霾天气的主要成因之一,最终呈现为诸多污染物并存的复合型污染。
二、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精神,以建设生态文明试点城市为契机,按照国家、省、市大气环境防治的要求,坚持解放思想,进一步改革创新,健全工作机制,加大部门联动力度,切实治理大气环境,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共建共享与世界名城相媲美的“生活品质之城”。
三、目标任务
通过加大工业企业废气及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力度,有效监管机动车尾气污染,控制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污染,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完善大气复合污染立体监测体系并强化灰霾天气相关课题研究,开展相关宣传教育工作等措施,到2012年年底,使我市二氧化硫、PM10两项指标年均浓度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规定的二级标准的基础上降低10%,使杭州市大气环境整治工作成为长三角地区的亮点及“样板工程”。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在市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基础上,增加成员单位,设立工业企业废气及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大气环境监测及科研、宣传教育等6个专项工作组,各自负责大气环境整治第七阶段相关任务。
各相关部门要明确相关领导,负责实施本单位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
各区、县(市)政府和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参照市里的组织架构,组建相应的工作机构,细化工作方案,制订本地区本部门具体行动方案,切实推进辖区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二)制度保障。
1.建立协调会议制度。建立大气环境专项整治协调会议制度。由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负责召集,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通报整治进展情况,研究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指导意见,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广大气环境整治先进经验和做法。
2.建立督察制度。由市监察局牵头,建立行政督察制度,监督各项工作的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应自觉接受市人大、市政协对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监督,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大气环境控制工作,监督、督导大气环境整治方案的落实。市环保局要通过巡查、抽查等形式加大对大气环境整治的督办力度,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3.落实考评制度。各项整治任务纳入对各级各有关部门的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整治任务的要求,制订具体整治方案,对整治任务进行细化量化,并加以落实。同时,整治绩效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和单位实绩的重要内容,以切实保证整治工作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
4.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各相关责任单位要明确工作责任人和联络人,每月将工作推进情况、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计划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市领导审定。
(三)资金与能力保障。
1.合理分配整治资金。加大大气环境治理资金投入,尤其要加大燃煤锅炉脱硫工作、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工作、扬尘收费新政、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控制等课题研究方面的财政投入。
2.建立考核奖励制度。制订相应的考核奖励措施,细化量化各职能部门整治任务,将大气环境整治任务完成情况与各职能部门的奖励挂钩,对按时完成任务的单位和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实行奖励。
3.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建立臭氧、挥发性有机物、PM2.5、PM1等污染因子综合监测网络,深入开展细粒子的源解析和污染控制研究。
4.加强区、县(市)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机构建设。争取尽快在人员、资金与技术能力等方面得到大幅度提升,以适应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与管理的监督监测要求。
(四)宣传保障。
市宣传部门应加大对大气环境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对大气环境质量防治技术、标准、方法等进行宣传,以增强各级领导、各级各部门、社会公众对灰霾天气整治任务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的认识,合力做好大气防治工作。
1.加大新闻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组织媒体集中采访,与媒体合作刊播专版、专栏,策划专题宣传等形式,大力开展大气环境整治宣传,加强对灰霾治理相关科普知识、灰霾天气整治先进单位和典型事例的宣传,增强公众环境保护意识。
2.开展广泛的社会宣传。结合“六?五”世界环境日、城市无车日等大型环保宣传活动,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灰霾天气整治各项活动。此外,通过设立宣传广告牌、电子显示屏,张贴环保宣传画,灰霾天气整治公益广告宣传等形式,营造人人参与大气环境整治的良好氛围。
3.加强环保知识培训。通过组织学习培训、召开宣讲会、印发宣传册和环保法律法规宣传品等形式,对大气污染防治技术、方法、标准、工艺进行宣传贯彻,增强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从源头上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同时,机动车驾校在对学员进行安全学习教育时,应增加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内容。
附件:
杭州市大气环境整治第七阶段任务及分工表
(一)工业企业废气及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任务分工。
序号
| 任务名称
| 任务内容
| 具体要求
| 完成期限
| 责任单位
| 配合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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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继续推进燃煤锅炉脱硫除尘改造工作
| 4吨/时(含)以上、10吨/时以下燃煤锅炉脱硫改造
| 2010年年底前,完成我市4吨/时(含)以上、10吨/时以下燃煤锅炉脱硫改造工作,脱硫率达到80%以上,炉窑烟尘排放浓度≤50mg/m3,二氧化硫排放浓度≤400mg/m3。
| 2010年年底前
| 各区、县(市)政府,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国资委、市工业投资集团、市城建投资集团、市商业资产经营公司、市农办、市交通投资集团
| 市环保局、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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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严格控制新增污染源
| 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 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把总量控制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必要条件和刚性指标,并将氮氧化物、有机污染物等污染指标纳入环评指标体系。
| 全阶段
| 市环保局
| 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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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建设项目审批管理
| 按照项目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法规要求、环境功能区划要求,拟采取的环保措施能否有效治理环境污染和防止生态破坏等因素严格准入管理,严把审批关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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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和产业政策,是否维护经济安全和公众利益,资源开发利用和重大布局是否合理,是否有效防止出现垄断等因素严格准入管理,严把审批关口。
| 市发改委
| 市经委、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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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供地政策,项目拟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控制要求,补充耕地方案是否可行,对土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是否合理等因素严格准入管理,严把审批关口。
| 市国土资源局
| 市发改委、市经委、市环保局、市规划局
|
按照项目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选址是否合理等因素严格准入管理,严把审批关口。
| 市规划局
| 市发改委、市经委、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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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加大对工业企业的监管力度
| 结合“飞行监测”制度,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突击检查和明查暗访相结合等形式,加强对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特别是确保已建成的脱硫设施及其他废气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 每年组织的市级“飞行监测”监测数不少于500家次。
| 全阶段
| 市环保局
| 各区、县(市)政府,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每月开展“飞行监测”行动,每年“飞行监测”总数不得少于所属辖区重点排污单位总数。
| 各区、县(市)政府,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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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区域、行业大气环境整治重点、热点及难点问题实施“挂牌督办”制度
| 在加强对重点污染源整治监管的同时,对区域、行业大气环境整治重点、热点及难点问题实施“挂牌督办”。
| 市环保局
| 各区、县(市)政府,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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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对相关污染企业予以关停
| 对超标排放、污染扰民严重的企业,经限期治理仍不达标的,由市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停;加大对违法企业的曝光力度。
| 各区、县(市)政府,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市环保局
|
严厉打击恶意排污行为
| 对恶意排污行为实行重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 市环保局
| 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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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维护单位制订并实施考核制度
| 2010年年底前,对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企业及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维护单位制订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对考核不合格的运行维护单位,严禁其进入杭州市场;对考核不合格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
| 2010年年底前
| 各区、县(市)政府,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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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加大对垃圾焚烧的监管力度
| 加大对焚烧生活垃圾、固体废物等的监管力度
| 加强对工业企业物料输送带扬尘及厂界内焚烧生活垃圾、固体废物的监管。
| 全阶段
| 市环保局
| 市城管执法局
|
加强对工业企业厂界外焚烧生活垃圾、固体废物的监管。
| 市城管执法局
| 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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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加强服务行业环保审批
| 严格按照《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0号)进行审批
| 构建跨部门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合作机制,加强部门协同,从源头上杜绝因饮食服务业项目审批不当带来的污染扰民问题。
| 全阶段
| 市环保局
| 市规划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城管执法局、各区、县(市)政府,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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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加强饮食服务行业污染监管
| 加强对饮食行业中污染企业办理企业变更手续的监管
| 环保部门在办理饮食服务业迁址或增加服务项目、扩大经营范围的环境影响评价许可手续时,对因污染扰民、群众多次投诉而被处罚、尚未整改完毕的饮食业户暂缓办理。
| 全阶段
| 市环保局
| 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城管执法局、各区、县(市)政府,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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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加强饮食服务行业违规经营的管理
| 严查饮食服务业污染扰民问题
| 对无证、无照、超范围、占道经营的饮食服务业户进行查处和取缔,并查处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
| 全阶段
| 各区、县(市)政府
| 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城管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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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加强饮食服务业油烟治理
| 建立饮食服务业油烟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机制
| 建立饮食服务业油烟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机制,确保其正常运行,油烟稳定达标排放。对未安装油烟治理设施的饮食服务单位进行处罚。
| 全阶段
| 市城管执法局
| 市环保局、各区、县(市)政府,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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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制订饮食服务业油烟回收治理委托运营制度
| 借鉴国内其他城市的先进经验,制订饮食服务业油烟回收治理委托运营制度。
| 2010年年底前
| 市城管执法局
| 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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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招标,委托在饮食油烟回收治理方面具有先进回收治理技术的单位对杭州市饮食服务业污染进行统一回收治理。
| 2011年年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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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继续推进饮食服务业使用清洁能源工作
| 严格执行饮食服务业清洁能源使用规定
| 饮食服务业经营者应使用管道燃气、液化气、电能等清洁能源,不得使用煤炭、油类等高污染燃料。已建成的服务项目,以煤炭、油类等为燃料的,责令其改用管道燃气、液化气、电能等清洁能源。
| 2010年年底前
| 市贸易局
| 市旅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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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饮食服务业使用清洁能源(天然气)试点工作
| 结合天然气置换工作,选定1-2个区为试点,分批推进饮食服务业使用清洁能源(天然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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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强化属地管理
| 各街道、镇要强化属地管理
| 各街道、镇政府要结合出租房屋管理和住改商、“八小”行业规范管理等工作,规范饮食服务业的发展;相关部门要协助处理好群众环境污染投诉,提升环境信访工作实效。
| 全阶段
| 各区、县(市)政府,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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