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3日)废止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重要区域禁售禁放孔明灯(许愿灯)的通告
近年来,每逢重大节日,群众在钟楼、鼓楼等文物古建筑附近放飞孔明灯(又称许愿灯、天灯)的现象较多。孔明灯带有明火,升空高度在100米至1000米,飞行不受控制,滞空时间长,对城市消防和航空安全均构成隐患。我市文物古建筑数量多,多为木质结构,一旦发生火灾,不仅会对文物古迹造成难以修复的损失,也将给西安的城市形象造成不良影响。为确保消防及航空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城市的重要区域禁售、禁放孔明灯。
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以下区域内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具体范围为:二环路以内;各文物景点周边;人群密集的城市广场;加油加气站、油库、天然气球罐等重点消防区域;机场净空控制区范围内;森林防火重点区域等。
二、各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内孔明灯禁售、禁放工作负总责。在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安排人员,定点值守,加强巡查,确保辖区内孔明灯禁售、禁放工作落实。
三、各级工商、商务、城管执法等部门,要各负其责,从制造、批发、贩卖等各个环节入手,取缔上述区域内孔明灯的销售摊点,对流动贩卖孔明灯的人员坚决按照《
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严肃处理。
四、各级公安、消防、城管执法等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地区和场所的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和制止燃放孔明灯的行为。对不服从管理、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
五、各级文物部门要加强文物古建筑的火灾防范工作,认真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并开展演练,切实增强应急处置能力,确保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