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教育救助对象:城乡低保户中在校高中生;城乡低保户和农村独生子女户、农村二女结扎户(以下简称“两户”)中统招在校本科大学生。
第七条 住房援助对象:城市低保户。
第八条 城市低保边缘户:具有我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城市低保标准30元的居民。
第九条 老年人生活优待对象:60周岁以上城乡特殊困难老人。
第十条 慈善购物卡的发放对象:
(一)城市“三无”老人(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
(二)城市低保家庭中二级以上残疾人(不含已享受生活补助的70周岁以上残疾老人);
(三)城市低保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人(不含已享受生活补助的80周岁以上低保老人);
(四)当年因病致贫(住院费用超过1万元以上)的城市低保对象;
(五)当年遭受自然灾害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00元以上的城市低保对象。
第三章 救助标准
第十一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差额补助、分类施保:
一类:“三无”对象;
二类:(1)严重残疾并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2)患艾滋病或其它重大疾病,住院费、医药费开支较大的人员;(3)父母均为失业人员家庭中的中、小学在校学生;(4)单亲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5)赡养人没有赡养能力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6)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三类:在职低收入、失业和尚未就业而具备再就业条件的人员以及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生活比较困难的家庭和人员。
四类:符合低保条件的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待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
分类施保的补差标准:
(一)一类人员按保障标准享受全额保障金。
(二)二类人员中符合条件的本人在已补差的基础上按保障标准的20%上浮计算补差额。
同时具备二类(3)、(4)项规定条件的,按保障标准的30%上浮计算补差额。
(三)三类人员按实际收入计算补差标准,但对其中的中、小学在校学生本人,在已补差的基础上按保障标准的10%上浮计算补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