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关于规范对企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的意见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关于规范对企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三月一日
关于规范对企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的意见
(市监察局市法制办 2010年2月20日)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行政效能建设年”活动的部署,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进入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的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和场地进行执法检查活动,应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服务为先的原则,严格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将执法管理与指导、服务有机结合,遵循保证质量、注重效率、避免重复的要求,合理安排检查频次,切实规范执法行为,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合理安排检查活动,规范执法检查程序
(一)科学制定行政执法检查计划。除上级统一布置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产安全、生态环保、人身健康、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市容环境整治等方面的执法检查事项外,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进行例行执法检查,每季度要事先制定工作计划(包括检查对象及检查依据、目的、事项、时间安排等),向市法制办、监察局备案后组织实施。
(二)合理安排行政执法检查频次。执法检查要统筹安排好频次,积极推行行政执法机关联合检查。多个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事项进行检查的,要明确由1个机关牵头实行联合检查,防止多头检查。同一系统的上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的执法检查,应当相互承认检查结论,不得重复进行检查。抽取样品进行检验、检疫应依法进行,对已经上级机关或有关执法单位检验、检疫合格的,不得再次抽样检查。进一步改进执法检查方式,凡具备书面检查条件的都应按要求采取书面形式进行执法检查。
(三)规范行政执法检查程序。
1.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进行例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须向检查对象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和本机关开具的《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同时,执法人员要持《行政执法检查登记表》(示范文本由市法制办负责制定),将执法单位、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执法人员姓名及执法证件编号等逐一记录,一式两份,分别交检查对象和本机关备存。对未出示《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行政执法证件及《行政执法检查登记表》的,检查对象有权拒绝检查,并可向监察机关或政府法制机构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