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依法取缔关闭非法生产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地下矿山。
二、检查内容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决策部署和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2.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情况;
3.生产矿井持证生产情况;
4.采空区治理及防止采空区塌陷措施落实情况;
5.矿井及其各生产水平(中段)、各采区安全出口情况;
6.矿井提升系统运行管理及相关设备设施检测检验情况;
7.矿井通风系统完善及主扇风机检测检验情况,局部通风设施完善及掘进工作面配备个人自救器情况;
8.矿井排水系统完善及水灾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9.矿井火灾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10.矿井顶板边帮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11.爆炸物品使用管理情况;
12.企业安全管理及安全标准化建设情况。
以上检查内容是否合格的标准,按照《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安全基础工作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09〕44号)和《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指南》的规定执行,各地可按照安监总管一〔2010〕23号通知要求增加相关检查内容。
三、检查方法
1.企业全面自查自纠。所有地下矿山企业都要发动职工群众并组织精干力量,对本单位各生产系统、各工艺环节、各工作岗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自查,不留死角。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建立档案,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大安全投入,及时整改到位。
2.安全监管部门督促检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开展检查,通过现场检查、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全面检查和了解地下矿山企业自查自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安全隐患多的企业,要组织专家队伍指导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市安全监管局要组织对下级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少于地下矿山总数的一半。各县安全监管局要对辖区内地下矿山企业自查自纠情况进行百分之百检查。
3.省安全监管局将组成督查组,深入各地进行督查。
四、时间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