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质监局关于重申和完善“三谈两述”制度的实施办法
各县(市)区质监局(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
为切实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强化“一岗双责”意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宁波市纪委监察局《关于重申和建立廉政谈话制度的实施办法》、《宁波市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工作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质监系统实际,遵循教育在先、预防为主的方针,将防范关口前移,现重申和完善廉政责任谈话、任前廉政谈话、信访监督谈话和述职述廉的“三谈两述”制度,并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三项谈话制度
(一)廉政责任谈话
1、谈话人及谈话对象
(1)对班子成员的廉政责任谈话由本单位党政“一把手”负责。
(2)领导班子成员及处(室)、科(队)、站(所)、中心(部)等中层以上干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网络和工作分工,负责对所分管(联系)范围内有关人员的谈话。
2、谈话内容。(1)交流、了解谈话对象及班子成员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特别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2)了解谈话对象及班子成员执行《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等情况。(3)向谈话对象提出廉洁从政要求,转告群众对其遵守廉政规定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反映、评议情况,对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提出纠正和整改要求。(4)谈话对象对本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意见,并结合实际,共同研究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对策措施。
3、谈话要求。(1)可采取个别谈或者集体谈的方式进行,并做好谈话记录,按干部管理权限送相应的纪检监察部门。(2)廉政责任谈话一般每年至少安排一次。在谈话前应提前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接通知后应按要求对本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现状进行一次全面的分析,肯定成绩,找准问题,提出改进意见。(3)对谈话对象反映的重要问题,谈话人要及时向驻市局纪检组反馈,必要时召开专题会议,集体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