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血液透析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京卫医字〔2010〕52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医院:
为进一步加强血液透析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明确血液净化操作规范要求,现将《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血液透析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18号,以下简称《通知》)、《卫生部关于印发<
血液净化标准操作规程(2010版)>的通知》(卫医管发[2010]15号,以下简称《规程》)转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医院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文件,积极进行自查
各区县卫生局要加强对辖区有血透室医院的管理。各有关医院要按照《规程》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对发现不符合《规程》的操作方法,要立即纠正,并作好记录。各单位要组织相关人员对《规程》进行专题学习,严格落实有关制度规定,确保医疗安全。自查和自学活动在2010年6月中旬前完成,二级及以下医院将自查情况报所在区县卫生局。请各区县卫生局和各有关三级医院于6月20日前将本辖区或本单位学习落实《通知》和《规程》的情况报市卫生局。(《规程》请各单位到卫生部网站医疗服务监管司主页下载)。
二、开展全市培训,加大考核力度
为确保《通知》和《规程》的落实,进一步提高北京市血液透析的安全性,北京市卫生局委托北京市血液透析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于2010年7月底前完成对《规程》和相关要求的培训,并对参加培训的人员进行考核,合格者颁发培训证书,考核结果通知所在的医疗机构。
三、针对问题,深入开展血透质控督查
各区县卫生局负责辖区内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血透室的督查,北京市卫生局委托北京市血液透析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重点对三级医疗机构的血透室进行检查验收,对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血透室进行抽查。督导检查的重点是落实《规程》情况;乙肝、丙肝、HIV等经血传播疾病感染患者与非感染患者分机、分区管理情况;透析用水化学污染物或透析液内毒素检测合格情况;医务人员手卫生等关键环节的质量安全与管理控制等。所有督导检查必须于8月中旬前完成。各区县卫生局和血透质控中心于8月22日前将督查情况报告报北京市卫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