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司法局关于以人民调解方式化解住宅小区物业纠纷指导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0〕7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司法局拟订的《以人民调解方式化解住宅小区物业纠纷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三月二日
以人民调解方式化解住宅小区物业纠纷的指导意见
(市司法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
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预防、化解物业纠纷中的作用,根据《
杭州市人民调解条例》、《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的若干意见》(市委〔2009〕14号)等相关规定,现就以人民调解方式化解住宅小区物业纠纷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原则
(一)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组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社会公德,通过说服教育和劝导协商的方法,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平等和互相谅解的基础上,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人民调解具有便民利民、程序灵活、效率高、成本低、不伤和气等特点和优势,在预防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化解住宅小区物业纠纷,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总要求,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优势作用,加大物业纠纷的预防和调处力度,促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努力实现将物业纠纷化解在基层的工作目标,力争“小事不出小区、社区,大事不出乡镇(街道)”。
(三)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物业纠纷,应当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为依据,形成预防为主、调防结合、案结事了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遵循自愿、依法、合理、合情和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二、调解组织设置及工作职责
(一)实行物业管理和社区化准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可新设立住宅小区物业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负责本小区物业纠纷的受理、调解,并积极促进纠纷双方的和解。住宅小区物业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受所在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成员一般由所在住宅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成员、业主(或房屋使用人,下同)、“和事佬”协会成员、物业服务企业职工和社区物业专管员等组成。住宅小区物业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及其人员组成,应当向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备案。
(二)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本社区一般性物业纠纷的预防、受理、调解及纠纷信息的排查,开展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并接受所在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