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集中审查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组成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和向市直部门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审理市政府法定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和相对集中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县(市、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集中审查受理、审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县(市、区)政府组成部门及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市、县(市、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经审查认为行政复议申请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向各方当事人送达加盖市、县(市、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公章的《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制发《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集中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属市政府(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审理并拟制行政复议决定,经市政府负责人批准签发执行。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相对集中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办公室依法审理并经集体研究后,拟制行政复议决定书,经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或行政复议委员会有关领导签发后,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加盖公章并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案件另行受理、审理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意见,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由市、县(市、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向当事人送达。通过相对集中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复议决定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市、县(市、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以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名义负责应诉;市、县(市、区)政府部门在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书后,应于当日转送市、县(市、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及时为市、县(市、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办案人员办理应诉手续。
(三)探索完善行政复议运行机制。
要建立健全适合试点工作要求的“行政复议受理立案制度、审理制度、复议决定执行制度”等具体工作制度。特别要探索不同案件的不同审理方式,要在明确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职责分工的基础上,根据案件影响力或者复杂程度,确定不同的案件审理方式和审批程序。一般案件可以由行政复议办公室直接审理并报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批准后,以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审理案情重大、复杂或社会影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复议办公室审查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后,由市、县(市、区)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法定负责人批准,以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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