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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要加强大型医用设备使用管理,严格操作规范,保证设备使用安全、有效。省卫生厅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年检,确保大型医用设备的使用质量。年检不合格的,给予半年整改维修期限,期满后检查仍不合格的,停止使用。年检有效期为三年,三年后需重新申请年检。

  第二十五条 严禁医疗机构购置进口二手大型医用设备。购置或者无偿接受其他医疗机构更新替换下来的大型医用设备,须经拟转让(捐赠)设备的医疗机构聘请专业机构检测确认设备质量合格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方可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配置审批。

  第二十六条 严禁医疗机构使用国家已公布的淘汰机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按管理权限,对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大型医用设备使用和操作规范情况以及应用质量的安全、有效、防护进行监督和评审;对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取得资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的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的服务项目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其收费标准按照各市、州卫生、物价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要及时向省级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大型医用设备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应用事件。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购置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要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将情况上报省卫生厅。处理情况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淘汰机型的,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封存设备,已发证大型医用设备经检验质量不合格的,提请发证机关吊销其《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其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聘用不具备资质人员操作、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封存其大型医用设备,并提请发证机关吊销其《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同时,追究该医疗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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