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
各地要在春节前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在普遍检查的基础上,抓紧对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进行逐一排查,及时了解企业劳动用工情况、工资来源及支付情况,及时发现企业可能拖欠工资的迹象和苗头,督促企业落实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对拖欠数额较大、春节前无力兑付的,要及时拿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要加强行政司法工作联动,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大对欠薪逃匿行为的防范打击力度。对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的劳动争议,要开辟争议处理“绿色通道”,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即立案、快速调处,力争在春节前办结;对小额、简单案件以及集体工资争议,尽可能通过调解方式平稳解决;对符合裁决先予执行的拖欠工资案件,可以根据劳动者的申请裁决先予执行。对恶意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并公然对抗执法的企业,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加大打击欠薪的工作力度。
四、着力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
各地要把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作为重点,切实加大工作力度扎实推进。对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已拖欠的工程款,要由本级政府限期予以清偿;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工资。各地政府未能解决政府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除极特殊项目外,一律不得批准其新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对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工资的,立即责成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因建设单位破产等特殊原因,致使拖欠工程款成为“死账”的,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应当及时妥善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向题。对因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责任。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业企业,要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对房地产开发等项目已拖欠的工程款,要督促建设单位限期还款,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工资;有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不得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一律不得为其办理用地手续。
五、完善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机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的法规和政策,加快构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长效机制。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将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方面。巩固和完善建筑领域工资保证金制度,并根据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际需要,逐步扩大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范围。强化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机制,充实执法力量,加大执法力度,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应急工作机制,完善应急预案,筹措和落实应急周转资金,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对于拖欠时间长、涉及数额大、一时无法解决,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要通过动用应急周转资金等渠道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给予农民工必要的生活救助。一旦发现苗头性问题,要迅速反应,及时报告,面对面地开展矛盾化解工作,努力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事态蔓延扩大。要加强舆情研判,及时掌握信息,深入细致地做好教育疏导工作。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严格宣传纪律,防止不实炒作,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